基督生平主日學 第六課: 律法的預表 譚俊德牧師主講 (國語)
希伯來文妥拉基本的意思,它通常是翻成『律法』Instruction 律法的性質(十二1-廿五19)
任何社會中都必須有法律;(群體生活的規範) 我們往往傾向於輕視它。
(無人喜愛被約束) 以致我們不將任何法律的規定看作是上帝所賜的,
我們應該很清楚知道沒有終極和不變的法律。
有許多律法是民事方面的,處理的是像偷情和謀殺等類的事。
其他的是宗教方面的律法,比如那些每年各個節期和聖日等的規定。
在申命記中尤其有許多關於窮人福利方面的社會律法。有些是道德方面的,像不可『貪婪』的教訓(五21)。
有些應該稱為忠告而非律法;要求行為正直,待人慷慨。
- 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博, 引我們到基督那裏, 使我們因信稱義 (加3:24)
但這因信得救的理、還未來以先、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、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。
這樣、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、引我們到基督那裡、使我們因信稱義。(加3:23-24)
-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 使凡信祂的人都得著義 律 法 的 總 結 就 是 基 督 、 使 凡 信 他 的 都 得 著 義 。(羅10:4)
- 律法是將來之事的影兒. 律 法 既 是 將 來 美 事 的 影 兒 、 不 是 本 物 的 真 像 、
總 不 能 藉 著 每 年 常 獻 一 樣 的 祭 物 、 叫 那 近 前 來 的 人 得 以 完 全 。(希10:1)
律法可分為三部份: 為要:
1. 誡命--是道德的法則 指出義的標準
2. 律例--是社會的法則 揭露罪的本相
3. 典章--是宗教的法則 啟示神的聖潔
律法的過渡, 有一天都要改變:
1. 誡命 - 石版的十誡改為心版的十誡 主說: 那些日子以後、我與他們所立的約乃是這樣.
我要將我的律法寫在他們心上、又要放在他們的裡面。(希10:16)
2. 律例 - 社會的法則改為教會生活的法則
3. 典章 - 以祭禮與神相交改為以主救恩與神相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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